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 范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實驗室從事檢測和 ( 或 ) 校準的能力 ( 包括抽樣能力 ) 的通用要求。這些檢測和校準包括應用標準方法、非標準方法和實驗室制定方法進行的檢測和校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從事檢測和(或)校準的組織,包括諸如*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實驗室,以及將檢測和(或)校準作為檢查和產品認證工作一部分的實驗室。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實驗室,不論其人員數量的多少或檢測和(或)校準活動范圍的大小。當實驗室不從事本標準所包括的一種或多種活動,例如抽樣和新方法的設計(制定)時,可不采用本標準中相關條款的要求。
1.3 文中注是對正文的說明、舉例和指導。它產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構成本標準的主體部分。
1.4 本標準用于實驗室建立質量、管理和技術體系并控制其動作。實驗室的客戶、法定管理機構和認可機構也可使用本標準對實驗室的能力進行確認或承認。
1.5 本標準不包含實驗室運作中應符合的法規和安全要求。
1.6 如果檢測和校準實驗室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當它們從事新方法的設計(制定)和(或)結合標準的和非標準的檢測和校準方法制定工作計劃時,其檢測和校準所運作的質量體系也符合 GB/T19001 ( idt ISO 9001 )要求;在實驗室僅使用標準方法時,則符合 GB/T19002 ( idt ISO 9002 )的要求。本標準包含了 GB/T 19001 ( idt ISO 9001 )和 GB/T 19002 ( idt ISO 9002 )中未包含的一些技術能力要求。附錄 A 提供了 ISO/IEC 17025 與 ISO 9001 和 ISO 9002 的條款對照。
注 1 :為確保這些要求應用的一致性,或許有必要對本標準的某些要求進行說明或解釋。附錄 B 給出了制定特殊領域應用細則的指南,尤其適用于認可機構(見 GB/T15486 — 1996 ( idtISO/IEC 指南 58 : 1993 , 4.1.3 )。
注 2 :如果實驗室希望對其部分或檢測和校準活動進行認可,宜選擇一個依據 GB/T15486 — 1996 ( idtISO/IEC 指南 58 )動作的認可機構。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版本的可能性。
GB/T 19001 — 1994 質量體系 設計、開發、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 9001 : 1994 )
GB/T19002 — 1994 質量體系 生產、安裝和服務的質量保證模式( idt ISO 9002 : 1994 )
ISO/IEC 指南 2 標準化及相關活動的一般術語和定義
VIM ,通用計量學基本術語,由計量局( BIPM )、電工委員會( IEC )、臨床化和實驗醫學聯合會( IFCC )、標準化組織( ISO )、理論化學和應用化學聯合會( IUPAC )、理論物理和應用物理聯合會( IUPAP )和法制計量組織( OIML )發布。
注: JJF 1001 — 1998 《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包含了 VIM 的全部內容。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檢測實驗室 testing laboratory
從事檢測工作的實驗室。檢測是指按照規定程序,由確定給定產品的一種或多種特征、進行處理或提供服務所組成的技術操作。( ISO/IEC 2 : 1996 )
注:“ test ”在某些場合也譯為測試、試驗或檢驗。
3.2 校準實驗室 calibration laboratory
從事校準工作的實驗室。校準是指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試驗變壓器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標準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 JJF 1001 — 1998 )
鑒于本標準目的,使用 ISO/IEC 指南 2 和 BIM 中給出的術語和定義。
注: GB/T6583 ( idt ISO8042 )規定了與質量有關的一般定義, ISO/IEC 指南 2 則專門規定了與標準化、認證和實驗室認可有關的定義。若 GB/T6583 ( idt ISO8402 )與 ISO/IEC 指南 2 和 BIM 中給出的定義有差異,優先使用 ISO/IEC 指南 2 和 VIM 中的定義。
4 管理要求
4.1 組織
4.1.1 實驗室或其所在組織應是一個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 .
4.1.2 實驗室的職責是以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的方式從事檢測和校準高壓開關特性測試儀 , 并能滿足客戶、法定管理機構或提供認可的組織的需求。
4.1.3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應覆蓋實驗室在固定設施內、離開其固定謝謝的場所,或在相關的臨時或移動設施中進行的工作。
4.1.4 如果實驗室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測和(或)校準以外的活動,為了鑒別潛在的利益沖突,應界定該組織中參與檢測和(或)校準或對檢和(或)校準有影響的關鍵人員的職責。
注 1 :如果實驗室是某個較大組織的一部分,該組織應使其有利益沖突的聞分,如生產、商貿營銷或財務部門,不對實驗室滿足本標準的要求產生不良影響。
注 2 :如果實驗室希望作為第三方實驗室得到認可,應能證明其公正性。并且實驗室及其員工能夠抵御任何可能影響其技術判斷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第三方或校準實驗室不應參與任何損害其判斷獨立性和檢測或校準誠信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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